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血液透析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W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期间,采购活动继续进行,M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W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包括:①。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规定,血液透析机治疗过程中每12.5分钟反复水路压力密闭性测试,发现漏液马上报警的功能,此条参数为某品牌独有参数,没有三家品牌能满足;②。本项目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规定,血液透析机血泵管内径可调,范围为2~10毫米,细管路适合儿童透析,适应各种管路,降低耗成。该条参数没有三家品牌能满足。W供应商认为,这些规定有违公平、公正原则。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提出的“12.5分钟”这一特定的数值要求及。“水路压力密闭性测试”这一功能要求,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中,仅M供应商投标的产品参数提及。血液透析机血泵管内径“2-10毫米”这一特定的数值要求,在参与投标的三家供应商中,也仅有M供应商投标的产品符合该参数要求。对于上述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采购人都没能证明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满足。因此,财政部门认定上述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人怎样才能避免采购需求有倾向性?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技术参数有问题,折射出的是采购需求管理没做到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本章除“法规适用”外,以下简称22号文),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的是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避免倾向性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基本要求。那么,采购人怎样才能避免采购需求有倾向性呢?一是做好需求调查。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负责采购活动的人员由于对采购标的不熟悉,对采购产品的市场情况也不了解。为了写好技术参数,找熟悉的供应商做参谋,对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未仔细甄别,拿来就用。这种做法是导致需求有倾向性的主要原因。采购人该如何做好需求调查呢?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只向一个供应商开展需求调查,或者是只向自己熟悉的或心仪的供应商进行需求调查,均是不合规的,而且很容易被欺骗。二是对采购需求开展非歧视性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采购人应当在内控制度中建立审查机制。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人员。本单位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由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例如,有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高端咨询部协助审查采购需求。三是通过公开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弥补信息不足。即采购需求确定后,通过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公开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征集意见。同行对同行一般都非常了解,如果采购人的技术参数指向某个品牌、某个产品、某个供应商,其他供应商一般均会发现并提出来。通过以上三项措施,可以最大限度避免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或倾向性。
法规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书除法律制度原文外,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第三十一条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第三十二条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作者:柯国良)